集团微信矩阵
news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德阳一企业乱倒废水染红马尾河 5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8-12-28 11:25:48阅读数:

        将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里的废水随意倾倒至城区分布的雨水管井,最终造成城区内的河水被污染……12月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绵竹市人民法院获悉,侯某俊、罗某建、谢某、侯某明、罗某华5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其中,判处侯某俊、罗某建、谢某、侯某明有期徒刑均一年并罚款均5万元;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判处玻璃公司罚金100000元。

事件回放

河水被污染变成血红色

        “绵竹清平桥河水呈现血红色。”2017年11月19日,有网友称,绵竹城区马尾河的河水变成了血红色,希望有关部门能查一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当天上午11点,绵竹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原来污染源源头位于玉妃路二段与瑞祥路交口附近,一小型罐车将颜料残渣倾倒入雨水管井,颜料残渣经雨水管网流入马尾河,致河水呈现血红色。

        随后,绵竹市环保局立即对污染源采取了处置措施。一是对污水进行采样分析;二是对涉事车辆进行筛查;三是将井内的残余废水抽至污水处理厂暂存处置。接着,绵竹市环保局联合绵竹市公安局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

        通过走访调查、线索摸排和视频追踪等工作,最终锁定污染源来自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环境污染的重大嫌疑。同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倾倒入下水道内的废水含有重金属汞、铜、锌等,超过一级标准限值56.2倍。

法院判决

5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并罚款

       2018年2月28日、3月1日,犯罪嫌疑人侯某俊、罗某建、谢某、侯某明、罗某华5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

鉴于5名犯罪嫌疑人及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绵竹市公安局遂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21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单位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白酒瓶喷漆、加工等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因厂房内水洗池水量过多,身为公司股东的被告人侯某俊、谢某、罗某建三人商量找人将多余的废水抽走。后侯某俊在绵竹市回澜大道中段看到正在疏通下水道的被告人侯某明、罗某华,告知其工厂内有污水需要抽取。双方谈妥后,侯某俊留下侯某明的手机号码。之后,侯某俊先后四次电话联系侯某明,通知其到位于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抽取废水,侯某明每次接到电话后便与罗某华一起到公司将废水抽入至自己驾驶的拖拉机加挂的罐车内,拉出厂区后随意倾倒至绵竹城区分布的雨水管井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00元。侯某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犯挪用资金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谢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罗某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侯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罗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文章来源于大成网)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戴家庙路588号       电话:028-87807027  183-2853-8768  蜀ICP备180157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