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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管理员时间:2019-03-05 08:48:34阅读数:

       2月27日上午,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世洪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唐明光主持发布会。

  会上,席世洪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正力,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张学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何斌,市住建局机关党委书记唐振江分别围绕条例的特色、人大监督、条例规定的政府及部门职责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乡污水治理是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对于有效解决我市城乡污水处理中的问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落实省委对广安“建设嘉陵江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发展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成立立法项目组,广泛开展听证、咨询、沟通、协商,深入研究论证,总结我市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经验、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完成起草工作。《条例》于2018年10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2月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42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立法调研发现污水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单位、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职能职责。《条例》突出了地方特色,呈现出“洁净水”行动成功经验法制化、生活污水全域治理、明确了河湖长在污水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探索农村污水处理地方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系、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中的问题细化延伸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了“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监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体系6个特点,也是我省首个针对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探索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下一步,我市将在大力学习宣传、坚持齐抓共管、加强监督问效等方面采取有效举措,确保《条例》实施到位。 (文章来源于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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